台灣骨科研究學會章程
81年6月2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
85年10月17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第三章第十三條表決通過
93年11月13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第一章第一條表決通過
100年10月29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第二章第六、八、九、十條;第五章第二十八條表決通過
第一章 總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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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條 |
本會定名為台灣骨科研究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,英文名稱為Taiwan Orthopaedic Research Society。 |
第 二 條 |
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聯絡國內外專家學者共同發揚骨科相關領域之基礎科學研究、教學及學術交流為宗旨。 |
第 三 條 |
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 |
第 四 條 |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。 |
第 五 條 |
本會之任務如下: |
一、提倡骨科(包括骨骼肌肉系統)相關領域之基礎科學研究與發展促進骨科基本原理之探索,引領臨床骨科之進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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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促進國內外骨科基礎研究之學術交流、收集各種有關資訊以提供各學術團體之參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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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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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審議有關骨科基礎科學之名詞及標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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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印發會議及有關書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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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獎助骨科基礎科學研究人才及舉辦其他有關事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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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會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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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條 |
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: |
一、一般會員: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、具有第七條所列資格者,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,檢送有關證件及論文資料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者得參加為本會一般會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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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名譽會員:凡對本會之教學、研究、發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,經本會會員二人介紹,經理事會通過,得聘請為本會名譽會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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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榮譽會員:對骨科基礎科學研究具卓著貢獻者,經理事會通過,得聘請為本會榮譽會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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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永久會員:入會時一般會員一次繳足永久會費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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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準會員: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、具有第七條第二項資格,但不符合一般會員者,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,檢送有關證件及論文資料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者得參加為本會準會員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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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七 條 |
本會一般會員須具備下列資格: |
一、臨床醫師具各專科醫師資格,或基礎學科碩士學位以上資格,具備本條第二項資格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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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從事骨骼肌肉系統相關領域基礎科學研究,並有相關論文刊行、論文報告或海報發表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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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八 條 |
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有下列權利。 |
一般會員及永久會員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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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參加本會年會及各項學術研討會之權利。 二、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利。 三、本會各種書刊訂閱之優待權利。 四、本會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 五、會員應享之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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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譽會員及榮譽會員: 一、參加本會年會及各項學術研討會之權利。 二、本會刊物贈閱之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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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會員: 一、參加本會年會及各項學術研討會之權利。 二、本會各種書刊訂閱之優待權利。 三、會員應享之權利。 準會員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,並不得參加本會年度SCI論文比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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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九 條 |
本會會員及準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: |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議案。 二、按時繳納會費。 三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(準會員除外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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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 條 |
會員(準會員)有違反政府法令、本章程規定或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如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,即停止其會員(準會員)資格。補繳兩年會費即恢復會員資格。 |
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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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一 條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|
第 十二 條 |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|
第 十三 條 |
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 曾任本會理事長者,得列席理事會議,除不具備被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,履行義務及享有權利與其他理事同。 |
第 十四 條 |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 |
第 十五 條 |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行職務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|
第 十六 條 |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|
第 十七 條 |
監事會置監事主席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。 監事主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務。監事主席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|
第 十八 條 |
次屆理監事候選人得由本屆理事會提具參考名單。 |
第 十九 條 |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算,為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不得連任。 |
第 二十 條 |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|
第二十一條 |
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 |
第二十二條 |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章則由理事會訂定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
第二十三條 |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監事任期同。 |
第四章 會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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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條 |
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;必要時得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理事會或監事會之要求,由理事長召集臨時會員大會;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集,除緊急事項外,應於會議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。 |
第二十五條 |
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|
第二十六條 |
會員大會應有過半數之會員出席,始得開會;會議之決議以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 一、章程之訂定與修改 二、會員之除名。 三、理事及監事之罷免。 四、財務之處分 五、本會團體之解散。 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|
第二十七條 |
理事、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會議前七日以書面通知;理事、監事會應有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,會議之決議以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|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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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條 |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二、常年會費:新台幣壹仟元整。 五、會員捐款。 八、資深會員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會員,晉升為榮譽會員,免繳常年會費。 九、本會準會員之入會費:新台幣壹仟元,於入會時繳納。 十、本會準會員之常年會費:新台幣伍佰元整。 |
第二十九條 |
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一、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度終了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 二、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 |
第六章 附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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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十 條 |
本章程規定未盡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第三十一條 |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